(十二)落实对名优企业的奖励措施。从2005年起,对于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不重复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于获得山西标志性名牌产品、山西名牌产品、山西省著名商标和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由市(地)级人民政府按照实际情况和财力状况给予一定奖励,资金额度自行确定。奖励工作分别由省、市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十三)积极拓宽名优企业的投融资渠道。各级政府要组织自身财力,多方面调动银行资金扶持名优企业发展。要优先推荐名优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包括H股),优先支持名优企业的技改项目发行企业债券。努力拓宽利用外资渠道,吸引国内外企业向名优企业注入资金,参股名优企业,不断提升山西省名牌产品的规模、档次和竞争力水平。
(十四)大力推进名优企业的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名优企业申报科技项目计划,申请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认定和支持。鼓励名优企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名优企业获得发明专利的,省、市两级知识产权部门给予一定支持;已经产业化的专利技术,经省主管部门确认,可以直接参加省级科技评审。鼓励名优企业建立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十五)认真落实各级政府质量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晋政发〔2000〕41号)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产品质量和名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实施名牌战略的组织领导。要把名牌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各级各部门在实施名牌战略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按照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考核和奖惩。通过大力开展“质量兴市”、“质量兴县”和“质量兴企”活动,推动区域质量工作的快速发展,为创立和发展名牌产品奠定基础。通过制订规划、加强培育、政策扶持和引导、实施政府奖励等措施,努力加快名牌产品的壮大和发展。对于在培育扶持名牌产品方面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导致名牌产品萎缩,甚至侵害名优企业权益、影响企业发展的,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十六)加强对实施名牌战略的组织协调。省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科技、质监、工商、税务、环保、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在投资融资、技术创新、项目审批、进出口管理、企业改革重组等各个领域制定和落实对名牌产品培育和扶持的政策措施,大力扶持名优企业发展。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对山西省名牌产品推选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逐步完善运行机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全省实施名牌战略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集,通报实施名牌战略工作的有关情况,协调解决全省名牌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要结合实际情况,落实相应的工作经费,促进实施名牌战略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