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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药品监督检查、企业生产情况和质量管理情况自查报告规定的通知

  对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药品生产企业,各分局每季度应当至少进行监督检查一次:
  (一)按照信用分类管理规定列入加强监管的。
  (二)生产重点监控的特殊药品的。
  (三)上季度未报送生产质量报告的。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企业向分局报送的生产质量报告内容进行核实。
  (二)对企业需要改正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
  二、关于药品生产质量报告
  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生产企业在被监督检查和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时需提供生产质量报告。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报告行为,结合监督检查情况,本市药品生产质量报告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报告制度:各药品生产企业向其所在辖区分局报告;各分局将辖区内药品生产质量报告汇总后,结合监督检查情况,报市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一)由药品生产企业向分局报送的《上海市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质量报告》(附表一),内容主要包括:
  1、产品生产质量情况
  主要包括:整批不合格产品处理情况、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产品(含中药提取物)情况。
  2、重点监控的特殊药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情况
  主要包括:特殊药品的生产数量、销售去向及数量等。
  3、产品接受质量抽验情况
  主要包括:产品累计接受行政抽验情况。
  4、企业质量体系审查情况
  主要包括:企业内部质量审查情况、企业(集团内部)上级质量管理部门质量审查情况、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业行政检查情况、国外政府机构及国外企业对出口产品生产质量审查情况等。
  5、企业实施GMP的主要措施、效果及其他情况
  主要包括:企业组织机构、生产和质量负责人以及生产、检验条件的变动及审批情况。
  (二)由分局汇总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报告后,结合监督检查情况向市局报送《区(县)药品生产质量汇总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生产质量报告情况汇总:
  (1)整批不合格及退货产品生产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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