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4]7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国办发〔2004〕79号文件是党和政府为加强煤矿安全工作而采取的新的重大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省、市、县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进而构建三级煤矿安全监管体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对本级政府负责,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设置。省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设在省煤炭局。省煤炭局作为省政府主管全省煤炭工业的工作部门,同时主管全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履行全省煤矿安全监管职能。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都要组建或明确本地区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机构。原则上负责本地区煤炭生产、行业管理的同时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三、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主要职责。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检查指导下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工作部署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监督和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组织本地区各类煤矿的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培训,并对下级部门和煤矿企业的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四、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煤矿数量、煤炭产量和煤矿灾害程度,配齐配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环保等专业技术人员,把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懂煤矿专业、能深入煤矿井下的同志充实到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中来;要为煤矿安全监管机构配备必要的装备,将监管部门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正常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五、各地要在2005年1月底前组建或明确本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配齐配足专业技术人员、落实监管经费,并将情况报省编办和省煤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