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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8日)修改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42号)


  《郑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4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文超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

郑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建设、流通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及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材料及制品,报废的机电设备,废旧车船及其拆解品,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木材及木制品,作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物品、残次品,废旧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多家经营、公平竞争,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
  第六条 市供销合作社负责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县(市)、区实际情况,授权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实施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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