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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火车站地区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火车站地区的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工作。
  铁路公安机关、铁路卫生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维护火车站铁路辖区内的治安秩序和卫生检疫工作。

第二章 市政设施和道路交通管理

  第六条 位于或进入火车站地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市政设施和绿化设施的完好,发现损坏市政、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
  第七条 禁止擅自占用广场、道路等市政设施。
  单位或个人确需临时占用广场、道路或进行道路挖掘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到管委会备案。
  第八条 经批准占用广场、道路的,不得擅自改变占用性质、地点或扩大占用范围和延长使用期限。
  经批准进行道路挖掘的,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施工。
  占用广场、道路期满或道路挖掘结束,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对损坏广场、道路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九条 在火车站地区范围内占用广场、道路等市政设施设置电话亭、书报亭、公交站(牌)、停车场等设施,应当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并服从全市统一规划。
  第十条 在火车站地区范围内,禁止下列损坏绿化植物和绿地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树木、花草或绿地设施;
  (二)在树木上架设电线或向绿地内乱扔废弃物;
  (三)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树木;
  (四)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拆除花坛、花带、草坪;
  (五)折采枝叶,剥刮树皮,摘取花果,摇动幼树;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在火车站地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
  (一)在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路段通行;
  (二)机动车辆不按规定的行车路线行驶;
  (三)公交车辆和客运出租汽车不按规定的站点停靠,或在禁停路段上、下乘客;
  (四)长途营运客车在站外停靠或上、下乘客;
  (五)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停放;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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