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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火车站地区管理规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41号)


  《郑州市火车站地区管理规定》业经2005年4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文超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

郑州市火车站地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火车站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郑州火车站地区(以下简称火车站地区),是指北至二马路立交桥南桥头,南至大同路南侧沿街单位和一马路邮政局南围墙,东至福寿街东侧石,西至火车站范围内的区域。
  火车站地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位于或进入火车站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火车站地区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火车站地区市政设施、城市绿化管理;
  (二)负责火车站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三)负责火车站地区的食品卫生和卫生防疫管理;
  (四)负责火车站地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火车站地区文化市场管理;
  (六)负责火车站地区价格监督管理;
  (七)根据相关部门委托,负责查处城市管理、卫生、价格、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八)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政、公安、工商行政、交通、民政、卫生、价格、文化、新闻出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火车站地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工商行政、交通等部门在火车站地区设立或派驻的执法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依法对火车站地区的社会治安、商业经营、交通运输等活动进行管理,并接受管委会的组织和协调,其管辖范围应当与管委会的管辖范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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