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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市政公用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城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5.1 车辆尺寸检测方法符合GB/T12673
  5.2 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符合GB7258
  5.3 其它技术要求按目测及车辆设计说明书进行检测

二、出新车辆标准及要求

  1、车辆外观
  1.1 车身漆:重新喷(烤)
  1.2 顶灯:更换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新式顶灯
  1.3 门标、投诉监督电话、经营标志: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范要求
  1.4 前后灯罩、保险杠,两侧后视镜、车门装饰条:保持完好无破损
  1.5 车门内外门把手:保持外形完整,能正常使用
  2、车内设施
  2.1 防护栏:统一更换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统一样式
  2.2 服务证支架: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统一样式,并安装在统一的指定位置
  2.3 白色头座套、脚垫、顶棚:完好无损,清洁卫生
  2.4、空调、音响:功能完好
  2.5、车窗升降器:摇把完好,正常升降
  2.6、座靠椅:座垫、靠背完好无损

  附件二:

南京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的经营权期限延长政策实施细则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南京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工作,落实相应的经营权期限延长政策,现确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2005年9月30日之前(包括2004年1月1日至本意见实施之前的时间段),升级车辆达《关于加快城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的实施意见》附件中规定的车辆标准及要求(但低于高档次车型标准),且旧车处置及企业经营管理均符合延长政策要求的,经营权期限延长6-8年。具体如下:
  1、企业按升级率进行考核认定。升级率(下同)为企业升级达标车辆(含升级的高档次车辆)占本单位车辆总数的百分比。升级率达到60%(含)以上的,其经营权期限延长8年;达到40%(含)以上且低于60%的,延长7年;低于40%的,延长6年。
  2、个体按是否愿意接受集中管理进行考核认定。集中管理(下同)是指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按要求与相关管理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接受统一规范的管理和服务,保持经济性质不变、经营方式不变、产权关系不变的管理模式。愿意接受集中管理的,其经营权期限延长8年;不愿意接受的,延长6年。
  二、在上述升级标准及要求的基础上,车辆达《关于加快城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的实施意见》附件中规定的高档次车型标准及要求的,经营权期限延长8-10年。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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