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升级车辆由企业出资购置,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驾驶员转嫁本次升级的投资成本;原则上升级车辆用于经营的期限不超过5年。
(2)依法理顺与驾驶员劳动用工关系,按要求与所有营运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营运任务承包合同。
(3)建立安全服务风险责任机制,加强客运服务质量管理。
(4)企业必须为本次升级车辆的驾驶员建立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相应费用。
(5)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用工考核,规范财务和资产管理。
(6)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的教育管理工作保障体系,保持培训教育机制正常运转,强化驾驶员职业素质教育。
三、促进升级出新的相关政策
1、延长经营权期限(本政策包括2003年“非典”期间省政府统一规定给予延长半年的补偿):一是2005年9月30日之前(包括2004年1月1日至本意见实施之前的时间段),实施车辆升级达到本意见“营运车辆标准、旧车处置及企业经营管理要求”的,经营权期限予以延长,延长期为6-8年;在上述升级标准及要求的基础上,车辆达到高档次车型的,延长期为8-10年;二是车辆不能升级的,于2005年9月30日之前统一按《南京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的车辆标准及设施要求》中规定的标准实施出新,经营权期限延长1年(出租汽车更新为同类型车辆的参照此标准)。延长政策的具体年限规定详见附件《南京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的经营权期限延长政策实施细则》。
2、企业车辆升级时旧车暂时无法交易需封存的,可按规定先办理报停封存手续,然后办理新车上牌及营运手续。
3、为保护出租汽车行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利益,升级后的出租汽车继续使用专用牌号。
4、2005年9月30日以后的升级政策另行制定。
四、稳定工作
出租汽车企业是行业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担负起本次升级出新期间的安全稳定责任,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全面升级出新车辆,改革劳动用工制度。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恪尽责守、相互配合,全力做好服务保障、政策解释、秩序维护等工作。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升级出新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市长挂帅,分管秘书长协调,相关部门参与的出租汽车升级出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升级出新工作办公室,由市政公用局牵头开展工作。具体参加部门为:市政公用、发改委、建委、公安、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物价、财政、交通、质监、信访、宣传等。
附件:1、南京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车辆标准及设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