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市政公用局等部门
《关于加快城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5]9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市政公用局、发改委、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关于加快城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加快城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的实施意见
(市市政公用局、发改委、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5年4月)
目前,我市拥有城市出租汽车8597辆(不含江宁等地的区域出租汽车),90%以上为2000年购置的车辆,车况日益下降、环保等技术性能难以达标。同时,在客运服务管理链中,由于企业管理环节的严重缺位,客运行业的管理服务水平难以进一步提升。基于行业现状,出租汽车的车型档次和管理水平亟待同步升级出新。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本次升级出新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升级出新工作意见适用于8597辆市域出租汽车。江宁等地的区域出租汽车不适用本工作意见,其车身颜色、经营标识等应与本次升级出新的市域出租汽车保持明显区别。具体工作意见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管理部门另行确定。
二、营运车辆标准、旧车处置及企业经营管理要求
1、升级出新标准:升级车辆美观大方,发动机最大功率不低于70KW,环保不低于欧Ⅲ标准。出新车辆重新喷(烤)车身漆,更换破损(旧)的车内外设施,主要包括车外顶灯、经营标识、保险杠、灯罩等,车内座椅、头座套、防护栏、空调、音响、脚垫等。升级出新车辆的具体标准详见附件《南京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的车辆标准及设施要求》。
2、升级置换的旧车处置要求: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所有升级置换的旧车应按规定回收处理顶灯、计价器等营运设施;清除门标、价格监督签等经营标识;注销所有随车营运证件;销售至外地或按规定要求报废。
3、企业经营管理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文件,改革经营管理机制,依法建立规范的劳动用工关系;规范经营管理收费,做好统一着装与头座套等劳保、后勤服务工作。具体要求由市政公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等部门另行发文。主要内容摘要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