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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有序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划定的责任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以下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园林、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责任单位,其责任区是临街建筑立面和临街其他设施立面至人行道路沿的地面;
  (二)责任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自行车保管站、报刊亭等的,由其管理单位和经营者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门前三包”的内容: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地面的清扫与保洁,清除痰迹、纸屑、果皮、烟头等废弃物和污水、污物;实行垃圾袋装化;保持本单位门窗、墙壁、牌匾、灯箱、橱窗等整洁美观、无破损;无乱贴乱画、乱吊乱挂;爱护果壳箱等环卫设施。
  (二)包绿化维护:负责责任区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维护,不攀折树木花草,不向树木花草倾倒垃圾、油污、热水;不在树木上涂写刻画、乱吊乱挂。
  (三)包环境秩序:责任区内无出店占道经营,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
  第六条 责任单位应当与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门前三包”责任区的具体范围,“门前三包”内容、奖惩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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