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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黄河工程的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黄河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黄河工程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
  防汛抢险救灾急需使用土地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先行使用,但应当依法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各类黄河工程的管理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堤身(含前后戗、淤临淤背区、辅道)、护堤地(含防浪林用地);
  (二)险工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坝体、护坝地;
  (三)控导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坝体、连坝、护坝地及其保护用地;
  (四)防护坝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坝体、护坝地;
  (五)涵闸工程的管理范围为:上游防冲槽至下游防冲槽后100米,渠堤外坡脚两侧各25米。
  第十五条 堤防工程护堤地的划定,从堤(坡)脚算起,其宽度为:
  (一)东明县高村断面以上黄河大堤为临河50米,背河10米;高村断面至利津县南岭子和垦利县纪冯为临河30米,背河10米;利津县南岭子和垦利县纪冯以下,临、背河均为50米;
  (二)展宽区堤和旧金堤为临河7米,背河10米;
  (三)北金堤为临河7米,背河5米;
  (四)大清河堤为临河15米,背河5米;
  (五)东平湖围坝为临湖15米,背湖5至7米;二级湖堤为临湖5米,背湖5至10米。
  护堤地宽度超过前款规定的,以确权划界确定的宽度为准。
  临河护堤地的宽度,滩地淤高时,应维持原边界不变;大堤加培加固后,护堤地相应外延。
  第十六条 险工、控导、防护坝工程护坝地的宽度为坡脚外10米。
  控导工程保护用地为其连坝背坡脚外30米;超过30米的,以确权划界确定的宽度为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工程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其范围为临河护堤地以外50米、背河护堤地以外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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