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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2005年4月30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二章 经营单位基本条件

  第三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件。
  第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按许可的销售方式从事批发、零售经营活动。
  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烟花爆竹销售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殊工种从业人员要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第八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逐级逐岗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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