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口支援和国内合作交流工作的若干意见

  8、积极参与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根据东北地区和我省的产业特点,抓住机遇,主动参与,注重开展重点行业的合作,努力实现优势互补。鼓励我省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参股控股、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东北地区的国企改革,推动资产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重组。加强粮食等资源合作,鼓励我省农业龙头企业和具有各种专长的农民利用技术和营销优势,到东北地区发展农产品生产与加工,进一步疏通与东北地区的物资流、技术流、信息流、人才流,逐步形成联合开发、流通顺畅、分工合作的大市场。充分利用东北地区的口岸优势,共同拓展俄罗斯等边贸市场。
  9、促进长江三角洲地区联动发展。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主动接轨上海积极参与长江三角洲地区合作与交流的若干意见》(浙委〔2003〕6号),主动学习、服务、依托、接轨上海和江苏,完善政府协商机制,在规划衔接、政策协调、项目建设等区域合作的重大问题上及时协商沟通,形成共识,推动与上海市、江苏省分别签订的经济合作与发展协议、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议的落实。充分发挥现有区域合作组织的作用,积极探索新的合作机制和形式。继续深化政府职能部门的合作,进一步推进在现代交通运输体系、产业发展、市场建设、能源利用、环境保护、科技教育、人才开发等方面的专项合作。抓住上海建设国际大都市和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机遇,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重点引进国际国内知名企业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建立生产基地,大力引进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理念和高科技人才;支持我省企业与长江三角洲地区知名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以上海举办2010年世博会为契机,注重特色,密切合作,加快推进区域交通联网、旅游联手、信息联通、生态联保,共同提升地区的综合竞争力,努力形成区域联动发展的格局。
  10、广泛开展省际间的合作交流。按照中央关于东中西互动,发挥中西部地区综合优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全面加强与各地的合作交流。统筹安排组团到兄弟省份学习考察。对兄弟省份来我省考察和开展活动,要热情接待,虚心学习,真诚交流,并积极协调落实合作交流的协议和项目。组织参加国内区域性重要经贸活动和合作项目洽谈。积极支持和参与区域合作组织的活动。进一步发挥友好城市和友好地区在推进双方合作交流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