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严格审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审批关。凡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取得设立批准书,并严格执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制度。进行消防设计的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必须经地方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对未经审批、未通过初步设计审查、消防验收而擅自建设、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从严进行处罚。
五、工作安排
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发动阶段(3月31日前)。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005年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的目标、重点、措施和要求。各县(市)区、有关部门的专项整治方案于3月20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企业自查阶段(4月1日—4月30日)。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整治计划、任务和措施,认真开展自查活动,查找隐患,确保各个环节的安全。
(三)全面整治阶段(5月1日—9月30日)。各地要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活动,深入企业督促、指导、落实专项整治各项措施。对企业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严格按照标准,限期进行整改,切实推动整治工作的有序开展。
(四)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分两个阶段进行,10月底前,各县(市)区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责令停产整顿或依法予以关闭。检查、验收要有明确的检查整改意见及验收结论。各地专项整治检查验收结束后,要形成专题报告,于11月10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11月10日起,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主要检查各地专项整治组织领导、工作措施和整治效果等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抽查,同时做好迎接省政府检查和验收准备。
六、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为主任,安监、公安、交通、环保、工商、监察、卫生、质监、环保、海事、邮政、铁路、民航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徐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市专项整治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通报会。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及时沟通信息,研究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分工协作、责任明确、齐抓共管的危险化学品监管机制,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