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市场准入
1.规范经营秩序。根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审查标准,严格发证程序,从源头上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要从严审查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资质条件,严格控制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数量。对经营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从业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经营资格。2005年6月底前,完成现有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许可证发放工作;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继续经营危险化学品。安监、工商等部门要坚决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和销售网点。
2.实行安全生产许可。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在2005年6月底前向安监部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指导工作,督促企业按期申报。对逾期仍未申办的企业,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实行定点审批。对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作运输工具的槽罐)实行定点生产。安监部门要严格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的审批;质监部门要严格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和分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采购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2005年上半年,所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定点证书。
4.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管理。严格执行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度,剧毒化学品运输必须执行准运审批制度,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执行申报及审查制度。使用民用航空器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运营人,在取得民航主管部门的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关航空运输业务。要严厉打击不具备资质条件的运输企业和个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全面落实运输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和责任,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
5.强化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单位的资格许可。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责令未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停止处置活动,并限期整改;已经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要按规定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严惩超越许可证范围和处置不达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