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大对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力度。各地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剧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企业基本情况。安监、公安等部门要督促、指导剧毒化学品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特别要健全和落实出入库核查登记、双人双发、双人保管制度;建立完善的销售、购买、发放、领用等流向记录,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制度。要引导、支持剧毒化学品储存企业,在加强值班、巡逻守护的同时,积极采用监控报警、与110联网报警等形式,严防剧毒化学品丢失。对小电镀厂和小电子器件厂等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工艺、设备、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关闭工艺装备落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基础工作
1.组织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开展安全评价工作。2005年6月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剧毒化学品使用企业的安全评价;完成70%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评价;完成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评价。2005年底前,完成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首次安全评价工作。对安全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门和企业要认真加以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
2.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按照《徐州市市区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定,各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健全应急救援技术、信息系统,建立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援能力。各地要加强区域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协调作战能力,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应急救援体系和救援预案。
3.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工作。2005年年底前,各地要完成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工作,完成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以下简称“一书一签”)的编制工作。2006年起,严禁经营没有“一书一签”的危险化学品。
4.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减少和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生产操作人员、仓储保管员等相关人员要经培训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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