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范围:全市各类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整治。
整治重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资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利用危险化学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
1.继续深入开展“五个整顿、两个关闭”工作。各地要把深化专项整治与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五个整顿、两个关闭”结合起来,在总结前一时期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深化专项整治。以生产规模较小、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的企业和甲类火灾爆炸危险的企业为主要整治对象,集中开展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专项整治。以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场所、城市加油(加气)站、城市中心及周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为重点,从提升本质安全度入手,排查和整改隐患。对涉及“五个整顿”范围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行检查验收,符合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对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活动,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从业单位,一律予以关闭,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2.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的执法检查。公安、交通、海事、民航、安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道路和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证照和人员资质证件审查制度,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度,加大对不具备资质、在内河、内湖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质监、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国家五部(局)《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罐车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联〔2004〕249号)要求,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罐车专项检查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用槽、罐必须由专业定点企业进行生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的检查。
3.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环节的监督管理。环保、安监、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制定严密的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防止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流失和不规范处理处置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须将所有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送交有处置资格的单位进行处置,特别要把转产、停产、停业、搬迁或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确保安全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