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建立国有资产合理流动的规范化市场运作体系。
构造国资、民资、外资共融共存,信息透明公开,交易公平公正,行为规范有效的资本运作平台;制定和完善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规范产权转让行为,促进国有资产在合理流动中实现保值增值;以整合重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为重点,形成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坏账处理、责任追究等一系列相衔接配套的独立、高效的运作体系,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能力和国有资产的流转效率。
五、政策措施
(一)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制定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并确立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严格审批程序。各省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须报经省国资委批准,特殊情况需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建立国有产权转让的市场准入制度,选择确定操作规范、诚信度好、执业能力较强的产权交易机构,从事国有产权交易,统一构筑交易平台。企业经营团队和员工受让本企业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再实行一次性付款价格优惠。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省国资委和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管,并注重发挥职工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作用。具体办法由省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继续实行工效挂钩。
为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对改制后继续保持国有独资、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企业,仍可按原有政策继续实行工效挂钩。省国资委负责审核确定所监管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及清算,审核结果抄送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资产处置政策。
为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的效益,进一步规范土地资产的处置行为,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必须把经评估备案的土地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并按评估确认价统一折股为国有资本;若已改变土地用途或性质的,其增值部分,也应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对上缴当地政府的土地出让金,要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研究返还办法,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的支付能力。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