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计划分配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三区)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待应聘期间,由三区按照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退役士兵在3个月内没有予以安置的,三区应按实际人数向市安置办交纳有偿转移安置资金,由区县安置办对退役士兵再行分配。
入伍前在职的退役士兵要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退役士兵的工资待遇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分配到各单位的退役士兵按照单位用人制度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所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督促和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社会保险费用情况。接收单位应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期间一并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各用人单位对已经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合同期内非个人原因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外,不得随意辞退。
(二)继续深化安置改革,积极鼓励和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发〔2004〕26号文件的规定,由市和区县两级政府按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不再给予分配工作。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照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转发市民政局等十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45号)规定,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使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严格执行接收安置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
(一)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安置。对退役士兵档案中无《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或《士兵登记表》的,无《优待安置证》的,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对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