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05]0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精神,现就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培训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紧密联系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用工制度改革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做好宣传工作。
要及时组织退役士兵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有关安置政策法规,引导他们认清形势,正确理解企事业单位在深化改革中的一系列举措,增强服从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坚定靠良好的军人素质建功立业的信心,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要加强对退役士兵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培训工作,帮助他们增强就业竞争力。各区县人民政府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工作要给予政策倾斜和资金扶持。各区县安置部门要会同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利用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对退役士兵进行培训,对培训合格者颁发相应资格证书。各级安置部门和政府职能部门要满腔热情地为退役士兵做好服务工作。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要积极协助区县人民政府做好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
二、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继续采取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加大行政调控力度,做好指令性安置工作。对非农业户口入伍、符合就业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结合我市各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情况,在6月底以前制定出全市各用人单位的有效安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调配到有关区县。市安置办要充分发挥宏观协调作用,合理调配安置计划,确保9月底前全面完成安置任务。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区县安置计划,可实行先安置后结算或全面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安置办法。凡上述区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津单位,都要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区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对由于客观原因难以落实安置计划的单位,经区县安置部门同意,按规定交纳有偿转移安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