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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2005年碧水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农业河流保护。
  1.实施农业河流整治工程。市水利局和各区县政府应加大农业河流整治力度,恢复河流的自然生态功能。5月底前,市建委启动南运河改造工程;市水利局制定完成蓟运河、独流减河治理计划。
  2.加强农业河流监管。市环保局和各有关区县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管,凡向农业河流排放工业废水的单位,其水质必须符合承纳水域的水质要求,严禁超标排放。对无排污去向且超标排污的企业,要依法坚决予以关停。
  3.整治农业河流环境卫生。市水利局和有关区县政府要加大农业河道的环境治理,搞好河岸绿化,清除河道两侧工程杂土和生活垃圾,拆除河岸两侧违法建筑,确保河岸清洁无垃圾,无违章建筑。
  三、主要工作
  (一)严格控制面源污染。市内各区要加强道路清扫保洁,清整辖区内一切可能进入城市排水系统和河道的各种污染物。市和有关区、县农业部门要对土壤污染防治、合理施用化肥、控制使用农药、采用节水灌溉提出明确要求;加大水产养殖和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力度,加强集约化畜禽养殖的管理,提高畜禽养殖粪便、废水处理率,减轻面源对水环境的污染。
  (二)严格控制点源污染。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小型化工企业污染实行综合治理的通知》(津政发〔2004〕85号)要求,强化“区域管理,辖区负责”。对已取缔、关闭的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确保正常运行,严禁未达标污水排放。对天津碱厂、大港电厂等入海直排企业加强监督管理,防止超标污水排入近岸海域。市经委和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根本上解决水污染问题。
  (三)按期完成“十五”治污项目。加快纳入重点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和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的宁河县、蓟县、静海县等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港区等污水回用工程、水产局的水产养殖等未动工项目的实施,保证今年6月底前全部开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明确目标,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市环保局要定期检查并向市政府报告各区县、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
  (二)突出重点,推进全市水环境综合治理。水环境综合治理涉及面广,整治难度大。要做到市区联动、部门协调、合力推进,全面按时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对部分河道存在的漂浮物多、河道两侧脏乱影响水质的痼疾,市水利部门和有关区县政府要采取坚决措施,根治脏乱问题。
  (三)治管并重,全面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市区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引滦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等法规,严肃查处各类水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景观河道日常保洁制度,成立专门保洁队伍,定期清理水上漂浮物和岸坡垃圾,巩固河道综合整治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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