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调整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有关管理职能衔接问题的通知
(2005年3月15日 深府办[2005]2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根据我市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调整情况,现就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有关管理职能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原市国资办、国企办、企改办、资产经营公司等机构在市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调整中已被撤销,现行国有企业改革政策规定应由上述机构办理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改由市国资委负责。
二、市国资委直管企业及其子企业改制,由市国资委审批;其他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由市国资委直管企业审批。其中,由市国资委直管企业审批的实行员工经营者持股的企业改制事项,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市国资委直管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由市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国土房产局审批;其他市属国有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由市国资委直管企业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国土房产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