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维护残疾人权益,加大保障力度
(十)加大落实优惠政策力度。认真组织落实《
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还没有制定配套办法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要加强对残疾人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贫困残疾人及时得到优待和扶助。
(十一)切实维护贫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要按照《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4〕56号)要求,切实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因国家征用土地、城市拆迁改造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生活困难等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通过法律、行政手段予以妥善解决。在解决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时,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严格管理,采取增加公益岗位、加大按比例安排就业力度等措施,保障以此为生的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要加强残疾人信访工作,重视解决信访中反映的问题,努力为他们排忧解难,维护社会稳定。
(十二)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要按照《
法律援助条例》和《
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切实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要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建立完善残疾人维权机构,努力消除残疾人在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的各种障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工作的领导,积极引导各级各类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五、以政府为主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关爱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十三)充分发挥政府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和工作全局,制定并落实本地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具体计划,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要依法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投入。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细化本部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内容并狠抓落实。各级残联要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好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各项工作,努力为贫困残疾人排忧解难。
(十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要动员社会各界发扬扶残济困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广泛开展“一帮一”、“众帮一”、“单位包户”、“志愿者助残”等各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为贫困残疾人送去更多的温暖。要鼓励和倡导现有社会服务设施、社会资源减免收费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服务,鼓励社会捐资扶助贫困残疾人或兴建贫困残疾人福利设施。有关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要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教育和引导,鼓励、支持有能力的贫困残疾人通过劳动摆脱贫困。要大力推广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典型经验,表彰自强自立的贫困残疾人,形成扶助与自强互动,促进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