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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七)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识云政办发〔2003〕9号)精神,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康复工作机制,逐步扩大贫困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的受益面,使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需求逐步得到满足。要完善康复工作组织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工作机构,发挥好康复工作机构在组织协调和管理职能方面的作用;要建立专家技术指导体系,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为康复工作提供技术保障;要形成康复服务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机构、福利企业、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和设施的作用,做好康复服务工作。加快省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步伐,改善残疾人康复服务条件,提高残疾人康复医疗、康复教育、康复咨询、训练指导、心理疏导等各项康复服务水平。
  三、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
  (八)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逐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省政府将进一步增加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各级政府也要加大特殊教育投入力度,积极新建特殊教育学校,改善现有特教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要在重点抓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同时,将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通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计划,明确职责,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并支持具备条件的普通高校开办特殊教育专业(班)。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要积极帮助解决考试合格的残疾学生入学问题。尽快启动华夏中专的改扩建工作,为华夏中专升格为大专院校创造条件,满足残疾学生进一步接受中高等教育的需求。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和教育科研,不断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
  (九)采取多种形式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子女接受教育。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实施的“两免一补”(免杂费、教科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要对贫困残疾学生给予照顾。经济较发达地区可对贫困残疾学生提供更加优惠的条件,并逐步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残联要设立扶残助学专项经费,多渠道筹措资金,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逐步建立完善贫困残疾人助学金制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大、中、小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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