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5]4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扶贫办、农行云南省分行、省残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
省扶贫办农行云南、省分行省残联 2005年3月11日)
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关心贫困残疾人,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他们由于自身身体障碍和受环境影响,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权益维护等方面面临着许多突出困难,亟待解决。为认真贯彻全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会议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识国办发〔2004〕7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贫困残疾人的扶助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不断提高生活水平
(一)加大残疾人扶贫工作力度。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扶贫工作,组织实施好《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年-2010年)》,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全省各级扶贫工作计划,列入任务指标体系,统一组织,同步实施,重点扶持。在实施扶贫安居工程、整村推进、异地扶贫、产业扶贫等项目计划中,要优先照顾贫困残疾人。要建立多元化的残疾人扶贫开发资金投入机制,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要将农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纳入全省扶贫劳务培训计划,积极开展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要积极解决康复扶贫贷款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贷款到位率,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的条件得到贷款扶持。要加强对康复项目的管理,大力推行基地辐射、“公司加农户”等扶贫方式,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和多种经营,并加强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性、延伸性服务,努力增加他们的收入。
(二)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要认真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并通过在劳动保障年审台帐中设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项目,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保障执法监察范围。要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按照《
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要积极开发公益事业就业岗位,支持用人单位进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设施设备改造,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的单位,促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要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规定,稳定、扩大贫困残疾人集中就业。要依法制定、落实残疾人从事个体经济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区,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以促进和稳定个体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贫困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完善就业档案,不断拓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率;要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认真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并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展定向免费培训,帮助失业、求职登记的贫困残疾人及时得到职业技能培训。要以组织开展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为契机,强化贫困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增强贫困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能力,增加就业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