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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全省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全省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5]39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完善全省煤矿安全监管体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云南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云南省煤炭工业局)为全省煤矿安全的监管机构,各州、市、县煤炭主管部门为当地煤矿安全的监管机构。
  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三、各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加强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联系和合作,建立工作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及时通报行政执法情况及有关资料,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杜绝重复执法和“一事两罚”,努力提高执法效率;同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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