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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云南省粮食直接补贴实施办法

  (十)财政、金融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粮食直补资金及时足额拨到乡(镇)财政所指定的粮食直补资金专户;金融部门要确保粮食直补资金的安全和封闭运行。
  五、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与监管
  (十一)有关州(市)和补贴县(市、区)都要分别成立粮食直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的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农业、财政、审计、农发行、监察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财政局或农业局,抽调素质较好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协调落实粮食直补中的各项具体工作。各补贴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各乡(镇)的粮食直补工作。
  (十二)各补贴乡(镇)粮食直补工作机构负责核实农户粮食实际播种面积和品种,测算各农户的直补资金,按“谁种粮、补给谁”的原则,采取有效办法直接兑付到种粮农户手中,不得集体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不得与农户缴纳的农业税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费挂钩,不得抵扣农户应缴的农业税。
  (十三)粮食直补要实行公示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每个农户的粮食种植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十四)粮食直补资金要求在4月底以前全部兑付到种粮农民手中。
  (十五)各级财政、农业、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直补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的安全和专项用于对农民的补贴,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要组织专门人员,对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要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财政、审计部门报告,及时进行纠正。凡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收回省补助资金。
  (十六)乡(镇)粮食直补工作机构要建立粮食直补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涉及补贴的各种文件、资料、表格按年度分别整理成册,妥善保管,并将有关资料输入计算机进行管理,以便查询。
  (十七)粮食直补工作开始后,州(市)财政、农业部门要按《2005年云南省粮食直补资金兑付情况表》(另发)做好统计工作,掌握兑付进度,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联合上报3月30日、4月15日、4月30日3个时点的资金兑付情况。粮食直补工作结束后,各州(市)要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上报工作总结。
  (十八)为确保粮食直补工作的顺利开展,粮食直补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州(市)、县财政安排解决,省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县乡两级开展粮食直补工作必要的业务开支。
  (十九)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把补贴县的粮食总产、单产和优质粮食面积,纳入农业农村工作考核范围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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