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云南省粮食直接补贴实施办法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2005年2月7日)
为了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优化品种结构,提高粮食品质,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4]15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粮食直补的原则
(一)坚持政策稳定、投入不减、集中资金、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按实际播种面积补贴的原则,坚持直接补贴种粮农民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粮食直补的范围
(二)粮食直补的区域为宣威、隆阳、镇雄、陆良、腾冲、宜良、建水、祥云、宾川、勐海、永胜、景洪、潞西、蒙自、盈江、南华、耿马、勐腊、普洱、瑞丽等20个粮食主产县(市、区)及在上述20个县(市、区)内的国有农垦农场。
(三)粮食直补的品种为杂交水稻、常规优质稻和杂交玉米。
(四)各粮食直补县要根据实际确定本县粮食直补乡(镇)和粮食主产区域。
三、粮食直补的依据和标准
(五)省按照杂交水稻每亩15元、常规优质稻每亩15元、杂交玉米每亩10元的标准和2005年省计划补助面积测算省应补各地的粮食直补资金。
(六)各地按照当年重点区域实际种植杂交水稻、常规优质稻、杂交玉米的面积对农户兑现补贴。各地视财力情况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域的补贴。
四、粮食直补资金的筹措与运行
(七)粮食直补所需资金,2005年全省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7000万元,按照省级负担60%、州(市)县负担40%的比例承担,个别县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由州(市)政府负责在辖区内调整解决。
(八)2005年应补各地的粮食直补资金从省“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一次性下拨到州(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州(市)财政部门在收到指标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下拨到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县财政部门要尽快把粮食直补资金拨到有关乡(镇)财政所指定的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国有农垦农场种粮职工的补贴资金由所在乡(镇)兑付到种粮职工手中。粮食直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封闭运行。
(九)省补各地的粮食直补资金,结余转下年使用,超支由地方政府自筹解决。直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结余资金上缴到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