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农业厅2005年云南省粮食直接补贴实施办法和粮食作物良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粮食直补资金的筹措与运行
  (七)粮食直补所需资金,2005年全省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7000万元,按照省级负担60%、州(市)县负担40%的比例承担,个别县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由州(市)政府负责在辖区内调整解决。
  (八)2005年应补各地的粮食直补资金从省“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一次性下拨到州(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州(市)财政部门在收到指标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下拨到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县财政部门要尽快把粮食直补资金拨到有关乡(镇)财政所指定的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国有农垦农场种粮职工的补贴资金由所在乡(镇)兑付到种粮职工手中。粮食直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封闭运行。
  (九)省补各地的粮食直补资金,结余转下年使用,超支由地方政府自筹解决。直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结余资金上缴到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十)财政、金融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粮食直补资金及时足额拨到乡(镇)财政所指定的粮食直补资金专户;金融部门要确保粮食直补资金的安全和封闭运行。
  五、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与监管
  (十一)有关州(市)和补贴县(市、区)都要分别成立粮食直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的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农业、财政、审计、农发行、监察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财政局或农业局,抽调素质较好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协调落实粮食直补中的各项具体工作。各补贴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各乡(镇)的粮食直补工作。
  (十二)各补贴乡(镇)粮食直补工作机构负责核实农户粮食实际播种面积和品种,测算各农户的直补资金,按“谁种粮、补给谁”的原则,采取有效办法直接兑付到种粮农户手中,不得集体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不得与农户缴纳的农业税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费挂钩,不得抵扣农户应缴的农业税。
  (十三)粮食直补要实行公示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每个农户的粮食种植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十四)粮食直补资金要求在4月底以前全部兑付到种粮农民手中。
  (十五)各级财政、农业、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直补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的安全和专项用于对农民的补贴,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要组织专门人员,对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要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财政、审计部门报告,及时进行纠正。凡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收回省补助资金。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