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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关于规范我市民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和银行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规范我市民间
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和银行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5月9日 深民民[2005]4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和银行账户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间组织机构代码的取得。经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登记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以及登记申请表,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机构代码办证点,申请代码登记,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凡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予办理民间组织机构代码。
  二、民间组织机构的税务登记。经批准登记的民间组织机构应当自领取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以下有关证件、资料:
  (一)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
  (二)民间组织机构登记证书的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IC卡)原件;
  (五)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或房地产租赁合同;
  (六)其他证明复印件。
  三、民间组织机构结算账户的开立。经登记的民间组织机构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社会团体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并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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