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发布深圳市2005年度公告基准地价的通告》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4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8日)废止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
发布深圳市2005年度公告基准地价的通告
(2005年4月18日 深国房[2005]187号)
为加强公告基准地价的测算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我市公告基准地价的应用范围和市场变化情况,现将调整后的深圳市2005年度公告基准地价标准,以分区分用途地价图形式予以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深圳市公告基准地价是指以网格地块为单元,视土地不同用途分为商业、办公、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按照各用途土地的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商业40年、办公50年、住宅70年、工业50年),在设定的土地利用状况及土地开发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平均市场价格。
二、本次公告基准地价适用范围为深圳市行政辖区。
三、我局宗地地价测算系统相应采用本次公告基准地价,通过一定的修正计算得出宗地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以宗地地价为准。具体宗地地价按以下原则并经有关修正系数修正确定:
(一)建筑容积率大于1的用地按建筑面积计价,建筑容积率小于1的用地(含种养用地)按土地面积计价。
(二)出让地块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时,分别按不同用途面积和单价计算,然后合计为总地价。具体单价根据用地类型、年期、楼层等情况经修正系数修正确定。
(三)已享受地价优惠政策的用地,不再扣减土地开发成本。对于符合多项地价优惠政策的用地,用地单位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政策。
(四)本次公告基准地价未涵盖的用地项目或特殊用地,我局可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审定后确定其公告基准地价或宗地地价。
四、本次公告基准地价图中地价数据为该数据左下角点的地价水平,单位为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人民币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