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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护电力设施和打击窃电行为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42号)


  《深圳市保护电力设施和打击窃电行为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一四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鸿忠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

深圳市保护电力设施和打击窃电行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供用电秩序,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成立保护电力设施和打击窃电行为领导组织,统一领导和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保护电力设施和打击窃电行为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部署本市电力设施保护和打击窃电行为工作;
  (二)确定、协调有关部门在电力设施保护和打击窃电行为工作中的责任和关系;
  (三)表彰、奖励在电力设施保护和打击窃电行为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区贸易工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护电力设施和打击窃电行为领导组织的日常工作,制定并落实电力设施保护和打击窃电行为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依法制止和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盗窃电力设施器材和电能的案件。
  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维护供用电秩序,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保护电力设施和打击窃电行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电力设施、电力线路安全和电能使用秩序,并接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危害电力设施、电力线路和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的行为依法制止和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供电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和打击窃电行为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和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的行为,供电企业有权制止或者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依法享有提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排除妨害和追缴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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