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5)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4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一四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鸿忠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经济特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决定对《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的内容
  删除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
  二、修改的内容
  1.标题《深圳经济特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修改为《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2.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推进信息化基础建设,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依据国家标准编制,赋予本市内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
  增加第二条第二款为“代码证书是代码标识的法定凭证。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4.第五条调整为第三条,修改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代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代码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二)组织协调代码管理和应用工作;
  (三)核发代码及代码证书;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