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初审意见;
(四)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五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批,必要时在审批前委托咨询机构和专家对项目概算进行评审。
第四章 项目建设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章规定的项目建设实施程序。
使用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项目,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的公益事业和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除有特殊要求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外,应当选择专业化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
专业化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
第三十八条 使用资本金注入的经营性项目和其他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的设立和运营应当符合《
公司法》及有关项目法人的规定。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由国家公务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和高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应当于投资计划下达后或者批准开工后建设实施。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对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开工条件、开工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等作具体规定。
第四十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应当实行监理制,以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四十一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一般应当采用委托招标。特殊情况可以采用自行招标,并办理相关手续。
全额使用省级预算内资金的项目,招标方案应当随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四十二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配套规定进行招标。
第四十三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确需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要经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
对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不得批准开工。
第四十四条 同一经营实体对同一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应当只能承担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工作中的一项工作。
第四十五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设计但不需增加省级预算内投资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重大设计变更或需要增加省级预算内投资的,应当按规定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对设计和有关方案进行审查。
第四十六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单项工程结算,报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核。
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核,并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竣工验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授权州(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和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八条 产权登记后,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和项目建成运营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价。
第五章 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第五十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级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水利、农业、林业、科技、教育、卫生、生态环境保护、战略资源开发等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包括专项发展建设规划。
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或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省级预算内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指导相关单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应当达到规定的深度。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年度投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编制发展建设规划和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十二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储备项目包括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出的投资项目、发展建设规划内的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中长期计划内的项目以及其他申请使用省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
第五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批准的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和资金申请报告的资金安排纳入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
第五十四条 列入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和在建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安排原则和重点投向;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三)项目建设单位已经选定或者项目法人已经成立;
(四)具备开工条件;(五)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五条 需要列入当年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但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在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中预留相应的资金,作为拟安排项目列入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
第五十六条 年度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应当于上一年的10月编制完毕,并上报省人民政府。
省预算内投资计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列入预算。
省级财政预算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经省人代会批准后,向各部门、各地下达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