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大型企业集团等可直接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项目建议书。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应附以下文件:
(一)按有关规定,由省级或州(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或州(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初审意见;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要点和初步意见;
(四)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需要提供银行意向或初步承诺;
(五)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随同应当补充的有关问题,通知申报单位。需要委托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的,在受理后向咨询机构出具委托函。
第十六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前,可以通过公示、专家评议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七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收到咨询评估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的项目,向申报单位出具批准文件;对于不予批准的项目,应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卫生防疫和消防;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风险管理方案;
(十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三)结论。
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编制格式编写。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上以下文件:
(一)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文: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者规划批准文件;
(四)银行贷款承诺;
(五)国家和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的评估论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予审批。
咨询机构要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估后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或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从事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或评估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
第二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估算的10%,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第二十五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初步设计建设。因设计变更、项目实施环境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项目概算总投资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未经批准,超出概算由项目单位自行平衡。
第二十六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国家的规定,可以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合并或者减少某些审批环节,但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
第三章 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资金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投资补助是指使用省预算内投资用于非省事权范围内的项目建设,通过拨款无偿投入。
贴息是指使用省预算内投资对建设项目使用银行贷款所发生利息的补贴。
第二十八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采取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二十九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根据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规定投资补助的原则,包括补助的重点、定额或比例的补助方式,明确资金用途。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
第三十条 使用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林水利项目;
(二)公益事业项目;
(三)贫困地区、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基础设施项目;
(四)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五)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结构调整项目;
(六)其他项目。
对于第(一)(二)(三)(四)项的项目主要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对第(五)项的项目主要采取贴息方式。
第三十一条 对申请投资补助、贴息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二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规划、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生产工艺、技术水平、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实现政策目标和建设目标的保障措施,以及在建项目的形象进度、申请贴息项目的银行贷款办理情况等;
(三)专项发展规划实施方案所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四)申请理由。
资金申请报告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编制格式编写。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申请投资补助和贴息时,应当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并逐级上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
(一)州(市)政府和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有关文件,县(区)备案机关备案的有关文件;
(二)经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初步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