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管理费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在招标投标中确定。
第二十八条 试行代建的项目,条件成熟的,要逐步开展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每月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月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每月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分别报送《项目进度月报》,监理单位应每月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分别报送《项目监理月报》。
第三十条 省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省级预算内投资代建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
第五章 奖惩规定
第三十一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暂停合同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三十二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未能恪尽职守,导致由于前期工作质量缺陷而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该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省级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投标。
第三十四条 在省级预算内投资代建项目的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过程中,发现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