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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本级预算内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九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谈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后,再按有关程序规定向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报审。
  第二十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省级预算内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三条 前期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确定后,应当严格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向他人转包或分包该项目。

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前期费用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中。《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签订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部分前期费用,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和进度,提供有效的合同、费用票据,经项目使用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报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前期费用资金计划下达给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前期代理单位用于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管理。《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批准该项目正式年度投资计划,并根据项目具体进展情况,实施按进度拨款。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报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建设资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建设资金投资计划直接下达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由省财政厅拨付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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