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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本级预算内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二)协助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三)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四)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五)监督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款。

第三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该项目实行代建,明确具体代建方式。
  第十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具备条件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前期工作委托合同》。
  第十五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遵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投标,并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10%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预算内投资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七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招标代理机构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依法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公开招标,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并抄送省财政厅。其中省重大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中标人,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十八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实施阶段代行使用单位职责。《项目代建合同》生效前,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提供工程概算投资10-30%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保函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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