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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本级预算内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省本级预算内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云政发[2004]2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省本级预算内投资建设总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方式。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代建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等;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第三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实行代建的组织实施工作;省财政厅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确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
  第五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代建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
  第六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第二章 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职责

  第七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工作分两阶段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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