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委托咨询评估机构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情况。
第六条 咨询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应当在《咨询评估委托书》中予以说明。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将按照要求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七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人选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入选咨询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八条 承担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重要领域发展建设规划等业务的人选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或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设计、优化设计、招标代理、监理、代建、后评价等后续业务。
第九条 咨询评估费用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省财政厅按规定拨付,按年度结算。
第十条 入选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咨询评估项目的项目单位支付的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或通过后评价,对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理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入选咨询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对其作出警告、取消其承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一年内两次拒绝接受委托咨询评估任务;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