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云政发[2004]224号)
第一条 为提高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核报省人民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
(四)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认的咨询机构(以下简称人选咨询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人选咨询机构应具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咨询评估的项目所属专业的甲级咨询资格,连续3年年检合格。其甲级咨询资格必须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有关机关和专家,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依照委托咨询评估的任务量,确定入选咨询机构,并公布结果。
第五条 委托咨询评估依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分专业对入选咨询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对某项需要委托的咨询评估任务,按照“专业对应”原则(入选咨询机构具有甲级咨询资格的专业与委托任务所属专业对应)和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确定承担该项任务的咨询机构;
(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接受该项任务的咨询机构出具《咨询评估委托书》;
(四)接受该项任务的咨询机构以及符合条件但不接受该项任务的咨询机构,随即依次排到初始随机排队顺序的队尾,等待下一次任务;
(五)对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咨询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