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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分年度安排的投资项目,州(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未及时、足额将承诺投资资金拨付到位的,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在下一年度投资中扣减上一年度省预算内出资部分。
  州(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未及时、足额将投资资金拨付到位的,财政部门应当暂停资金拨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的管理,并负责对计划的实施进行协调。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报送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第六十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稽察特派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省级预算内投资进行稽察。
  第六十五条 财政、审计、行政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项目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六十七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三年内不得承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的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完成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有关投资中介机构在对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进行招标代理、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从事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的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评估论证意见严重失实的,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
  第七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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