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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十五条 需要列入当年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但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在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中预留相应的资金,作为拟安排项目列入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
  第五十六条 年度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应当于上一年的10月编制完毕,并上报省人民政府。
  省预算内投资计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列入预算。
  省级财政预算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经省人代会批准后,向各部门、各地下达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
  第五十七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年在年初计划中安排年度投资总量的70%左右,其余30%左右在年度中安排。年度中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总量的30%左右,主要用于:
  (一)年度中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需要当年安排投资的项目;
  (二)本办法第五十八条所列项目;
  (三)需要调整的其他项目。
  第五十八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省级预算内投资总额;
  (二)续建、新建和拟安排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额、年度投资额;
  (三)投资补助、贴息及项目前期费用的总量和重点支持方向;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和中央支持项目的资金需求。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项目决算总投资额根据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价格确定。
  第五十九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已列入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及项目年度投资额的,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条 招标后的结余资金,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安排。
  中标总投资超过批准概算的,应当重新报批概算。
  第六十一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省财政厅根据投资计划及时、足额拨付建设资金。
  第六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与州(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省人民政府与州(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内投资计划要求,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及时、足额将投资资金拨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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