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五)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结构调整项目;
(六)其他项目。
对于第(一)(二)(三)(四)项的项目主要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对第(五)项的项目主要采取贴息方式。
第三十一条 对申请投资补助、贴息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二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规划、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生产工艺、技术水平、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实现政策目标和建设目标的保障措施,以及在建项目的形象进度、申请贴息项目的银行贷款办理情况等;
(三)专项发展规划实施方案所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四)申请理由。
资金申请报告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编制格式编写。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申请投资补助和贴息时,应当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并逐级上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
(一)州(市)政府和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有关文件,县(区)备案机关备案的有关文件;
(二)经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初步分析报告;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初审意见;
(四)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五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批,必要时在审批前委托咨询机构和专家对项目概算进行评审。
第四章 项目建设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章规定的项目建设实施程序。
使用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项目,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的公益事业和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除有特殊要求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外,应当选择专业化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
专业化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
第三十八条 使用资本金注入的经营性项目和其他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