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二条 从事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或评估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
  第二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估算的10%,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第二十五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初步设计建设。因设计变更、项目实施环境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项目概算总投资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未经批准,超出概算由项目单位自行平衡。
  第二十六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国家的规定,可以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合并或者减少某些审批环节,但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

第三章 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资金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投资补助是指使用省预算内投资用于非省事权范围内的项目建设,通过拨款无偿投入。
  贴息是指使用省预算内投资对建设项目使用银行贷款所发生利息的补贴。
  第二十八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采取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二十九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根据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规定投资补助的原则,包括补助的重点、定额或比例的补助方式,明确资金用途。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
  第三十条 使用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林水利项目;
  (二)公益事业项目;
  (三)贫困地区、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基础设施项目;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