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通过建立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等制度,加强对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
第九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加强中长期发展规划对项目前期工作和投资计划的指导作用,编制全省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建立完善投资项目储备制度,指导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加强和完善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
第二章 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一条 对于省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政权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全额或者主要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通过拨款无偿投入。
第十二条 对于需要省人民政府参与或者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采取资本金注入的方式将省级预算内投资注入省人民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由其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投资。
省级预算内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资产,由省政府授权投资机构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设想;
(五)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和还贷方案设想;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七)环境影响、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结论。
项目建议书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编制格式编写。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州(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州(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大型企业集团等可直接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项目建议书。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应附以下文件:
(一)按有关规定,由省级或州(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