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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云政发[2004]2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预算内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加强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使用省级预算内投资进行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要领域发展建设规划和政府投资中长期计划的要求,提出年度省级预算内投资规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预算内投资规模应当与省级财政收入保持适当比例关系。
  第四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
  (一)省级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国土资源开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省人民政府举办的教育、文化、卫生、水利、农业、林业等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建设项目;
  (四)支持地方公益事业建设;
  (五)扶持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六)支持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大项目;
  (七)省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投资方式。
  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采取相应的管理制度。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审批,主要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建设准备和建设实施,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等。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审批或审核权限,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和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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