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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
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1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湖南银监局、湖南保监局、湖南证监局《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湖南银监局、湖南保监局、湖南证监局 2005年2月6日)


  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企业年金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补充。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平衡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养老待遇,也有利于促进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切实推动我省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根据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劳动保障部等部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等部委令第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自愿并符合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二、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每年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两倍。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企业年金的财务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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