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备案机关职责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给予办理备案手续,发放《投资项目备案证》,加盖备案机关公章。
申办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书面告知企业。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备案,出具的书面通知中要明确列出法规、政策依据。
2.及时告知申办企业备案结果;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备案项目文书与材料齐全。
第九条 备案机关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实行“限时办结,免费服务”制度,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答复、备案工作。
第十条 对符合备案条件、资料齐全的项目,必须予以办理备案,并向申请企业发放《投资项目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该证有效期二年,自发放日起计算,逾期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对超过备案证有效期需要开工建设的项目,企业应向备案机关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 已经备案的项目,如对建设地点、主要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以及投资主体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应携变更情况说明和原备案证等,及时向备案机关重新申请备案。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经备案机关予以备案的项目,企业应依法向国土、环保、规划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对按规定应备案而未申报的项目和虽然申报但备案机关不予备案的项目,国土、环保、规划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备案机关在做好备案工作的同时,要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并及时向上级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以做好社会投资的监测工作。
第十五条 备案机关应建立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信息系统,逐步推行网上备案。
第十六条 在国家保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备案机关应定期将备案项目情况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