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办法(试行)
(云政发[2004]2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备案制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04年本)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按照属地原则由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在滇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集团可直接向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申请国家资金支持的备案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办理备案。
第四条 备案机关主要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第五条 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备案申请
第六条 企业在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时,应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查后即退还企业);
(三)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企业要对项目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备案办理
第八条 办理程序如下:
(一)受理标准
1.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